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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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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聲請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發問人應續行發問,證人應續為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10條(十)的規定,當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為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時,應立即以裁定駁回。同時,發問人應繼續進行發問,而證人則應繼續作出陳述。

  • 受命法官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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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聲請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發問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