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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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聲請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發問人應續行發問,證人應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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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10條(十)的規定,當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為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時,應立即以裁定駁回。同時,發問人應繼續進行發問,而證人則應繼續作出陳述。
- 受命法官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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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