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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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聲請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聲請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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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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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命法官名詞
- 意圖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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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