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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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聲請法院限制或禁止之程式) 第七點之聲請,應即就各個情形,以簡要理由為之。 一經他造當事人提出前項聲請,發問人或證人應即停止發問或陳述。但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發問人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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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8條,當他造當事人提出聲請時,發問人或證人應立即停止發問或陳述。但是,如果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發問人可以對該聲請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依據《司法院提供最高法院僑務廳國際私法案例參考資料集第107-08冊第371頁之兩造聲請審查及禁止當事人陳述之判決》,當事人提出聲請時,發問人或證人應立即停止發問或陳述。然而,如果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發問人則可對該聲請陳述意見。
- 證人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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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