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 (不當之發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一) 與待證事實無關之發問。 (二) 抽象不明確、非具體、個別之發問。 (三) 重複發問。 (四) 誘導發問。 (五) 威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發問。 (六) 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所為之發問。 (七) 要求證人陳述其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之發問。 (八) 請證人陳述其未親身經歷或體驗事項之發問。 (九) 於發問中陳述個人意見、進行辯論或推論。 (十) 有混淆或扭曲事實之虞之發問。 (十一) 錯誤引用證人先前陳述之發問。 (十二) 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 (十三) 其他足以影響審判公平或延滯訴訟程序之不當發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7條的規定,被告人、涉案人、代理人或辯護律師在審問證人時,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發問:(一)與待證事實無關之發問;(二)抽象不明確、非具體、個別之發問;(三)重複發問;(四)誘導發問;(五)威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發問;(六)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所為之發問;(七)要求證人陳述其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之發問;(八)請證人陳述其未親身經歷或體驗事項之發問;(九)於發問中陳述個人意見、進行辯論或推論;(十)有混淆或扭曲事實之虞之發問;(十一)錯誤引用證人先前陳述之發問;(十二)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十三)其他足以影響審判公平或延滯訴訟程序之不當發問。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2021年修正版,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這項資料為最新的參考資料,提供手法和原則來指導審判長和法官如何適當地訊問證人。
- 受命法官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非名詞
- 利誘名詞
- 詐欺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錯誤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