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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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發問之方式) 當事人對證人之發問,應以個別具體問題之方式為之,但有使證人為始末連續陳述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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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6條,當事人對證人的發問應以個別具體問題的方式進行,但如果有必要使證人從頭到尾連續陳述,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對證人進行訊問時,應詢問具體的問題,而不是模糊或一般的問題。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證人從頭到尾的連續陳述,則可以不受這一限制。 舉例如下:假設當事人需要證人描述一起車禍事件的全過程,包括發生事故前的環境、發生事故的瞬間和事後的處理情況,那麼當事人可以要求證人從頭到尾連續陳述,而不受個別具體問題的限制。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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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