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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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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問之範圍) 當事人對證人發問之範圍,應以待證之事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之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5 條規定的發問之範圍,應以待證之事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之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限。這表示當事人在對證人進行發問時,只能問與待證事實相關的事實以及與證言可信度有關的事項。 資料中並未提供第 5 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證人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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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發問之範圍) 當事人對證人發問之範圍,應以待證之事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之事實及證言信用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