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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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問之範圍) 當事人對證人發問之範圍,應以待證之事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之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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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5 條規定的發問之範圍,應以待證之事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之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限。這表示當事人在對證人進行發問時,只能問與待證事實相關的事實以及與證言可信度有關的事項。 資料中並未提供第 5 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證人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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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