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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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訊問、發問證人之順序) 當事人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至第三百十九條規定訊問證人後,得聲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陳明後自行發問。 如有二人以上之當事人陳明欲自行發問者,其發問之順序,依下列次序定之: (一) 先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二) 次由對造當事人發問。 (三) 再次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依前項順序發問完畢後,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得續行發問。 同一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者,對同一證人之發問,得協調由其中一訴訟代理人為之。 兩造同時聲明之人證或法院依職權通知之人證,其發問順序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徵詢兩造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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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4條,當事人在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訊問證人後,可以聲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證人進行必要的發問,或自行對證人提問。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希望自行發問,則發問的順序如下: 1.先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2.次由對造當事人發問。 3.再次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按照上述順序發問完畢後,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可以繼續發問。 如果同一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的訴訟代理人,在對同一證人發問時可以協調由其中一個訴訟代理人進行。 對於同時聲明的人證或法院根據職權通知的人證,發問的順序將在徵詢兩造意見後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至第319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訊問證人後,可以聲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要求證人進行必要的發問,或自行對證人提問。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希望自行發問,發問的順序應為:先由聲明該人證的當事人發問,然後由對方當事人發問,最後再由聲明該人證的當事人發問。發問順序確定後,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可以續行發問。如果同一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的訴訟代理人,對同一證人的發問可以協調由其中一個訴訟代理人進行。對於同時聲明的人證或法院根據職權通知的人證,發問順序將在徵詢兩造意見後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決定。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第三百十七條至第三百十九條條文
- 陳明名詞
- 人證名詞
- 對造名詞
- 上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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