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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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當事人就訊問、發問證人順序、範圍及方法得提出意見)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決定訊問、發問證人順序、範圍及方法,亦得於徵詢兩造之意見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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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當事人就訊問、發問證人的順序、範圍和方法得提出意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依照當事人的聲請或依照自己的職權決定訊問、發問證人的順序、範圍和方法,也可以在徵詢兩造的意見後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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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