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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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聲明人證之程式)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人證事項,得酌定舉證期限,命其表明證人之姓名、性別、住居所,預期訊問、發問所需之時間、方法,及待證事實之範圍。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當事人應一併聲明,並應表明證人訊問之先後順序。非有法定正當事由,不得逾期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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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2條所規定的聲明人證之程式,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於當事人聲明的證人證事項,可以酌定舉證期限,命其表明證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預期訊問或發問所需的時間、方法,以及待證事實的範圍。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當事人應一併聲明,並且要表明證人訊問的先後順序。除非有法定正當事由,否則不得逾期聲明。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或更多相關資訊。
- 人證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訊問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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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