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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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用人法院得依本要點之原則,衡酌個別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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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的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各用人法院得依照該要點的原則,視個別業務需要而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但我並沒有找到具體的法條或範例來支持這一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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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