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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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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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條所述,該條例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制定的。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地方自治團體應根據其條例自行組織,並需提交組織大綱至中央主管機關備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在組織機構時應遵守的原則和規定。
- 自治條例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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