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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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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條所述,該條例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制定的。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地方自治團體應根據其條例自行組織,並需提交組織大綱至中央主管機關備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在組織機構時應遵守的原則和規定。

  • 自治條例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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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