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官助理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服務、管理之相關規定。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1條,法官助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及司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服務和管理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法官助理需要遵守公務員的服務法律規定,進行聘用的程序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並且需遵守司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對於服務和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具體執行情況可以參考相關的司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的文件和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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