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官助理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服務、管理之相關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5.13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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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助理應依法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請假手續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擅離職守。但有特別職務經配置庭長、法官及行政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 法官助理不得假借職務之便,圖謀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
四 法官助理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機關名譽之行為。
五 法官助理應妥適保管法官所交付之卷宗及其他物品,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供給他人使用。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 法官助理不得刺探他人案卷內相關案情、資料,亦不得將業務知悉之案情轉知或交付他人。
七 法官助理不得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之人。
八 法官助理就案件之迴避,準用民、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法官助理雖無前項迴避事由,但如與案件當事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朋友、同學、親戚或其他相類之特定關係,應即向法官報告,由法官決定該助理可否參與該案件。
九 違反本服務守則者,得視情節輕重,比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懲處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予以懲處,合於解聘事由,並經考績委員會審議屬實者,應予解聘。
十 本服務守則經奉 司法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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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5.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