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法官助理不得刺探他人案卷內相關案情、資料,亦不得將業務知悉之案情轉知或交付他人。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6條,法官助理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有一些限制。首先,法官助理不能刺探他人的案卷內相關案情和資料,這保護了案件的機密性和隱私性。其次,法官助理也不能將自己所知曉的業務內容轉告或交付給其他人,這樣可以確保機密的信息不被外泄。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案件的機密性和保密性,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正當性。法官助理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這些限制,確保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