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法官助理不得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之人。
該條款規定了法官助理不得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之人。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助理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應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有任何不當的接觸或交流。這是為了確保法官助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並避免可能對案件造成不當影響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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