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7

快速跳轉

七 法官助理不得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款規定了法官助理不得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之人。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助理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應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有任何不當的接觸或交流。這是為了確保法官助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並避免可能對案件造成不當影響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7 條規定:「七 法官助理不得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