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官助理應依法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請假手續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擅離職守。但有特別職務經配置庭長、法官及行政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2條的規定,法官助理應按照法定時間上下班,並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法官助理不得遲到早退,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然而,如果法官助理有特別的職務,經庭長、法官和行政主管的許可,則可以豁免上述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法官助理的請假規則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這些規定要求公務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準時上下班,遲到、早退並未辦理請假手續將被視為曠職。另外,根據法務部的相關函文,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因工作性質特殊,可以免予簽到退。同樣地,根據法務部的要點和函文,出國人員必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服務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准,機關首長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根據案件中提供的資料,甲○○在某段時間內多次出國,出入境及請假情況被臺高檢署進行比對,甲○○的差勤異常總日數為80.5日。甲○○在調查期間否認出國賭博,但承認未簽報該署首長核准,並無故意曠職的意思。甲○○在案經本院調查時表示無意見,因此甲○○在該段時間內的差勤異常總日數應為80.5日。 根據以上資料,請回答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2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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