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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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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助理不得假借職務之便,圖謀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3條,法官助理不得假借職務之便,圖謀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這意味著法官助理應該遵守公正、誠信的職業道德,不得以自己的職務便利來謀取個人或他人的利益,並且不能利用職務的機會給他人帶來損害。 相關案例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5月9日判決,一位法官助理被控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受被告人的賄賂並為其做出有利的判決。法院認為這個行為違反了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的規定,侵犯了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12月3日判決,一位法官助理利用職務之便,將涉案的財產轉移到自己的名下,以圖謀個人利益。法院認為這個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的規定,應予以嚴厲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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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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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3 條規定:「三 法官助理不得假借職務之便,圖謀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