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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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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官助理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機關名譽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4 條,法官助理在職務上應該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沉迷於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機關名譽的行為。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A/CA080P01.aspx?id=1_1_62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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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4 條規定:「四 法官助理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機關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