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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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各職務等級人員支給標準與結報作業,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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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第2條規定了旅費的分類和支給標準。根據該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並規定了各職務等級人員的支給標準和結報作業。此規定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參考,意味著在制定旅費標準和作業時,應參考並遵循「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的規定,各機關員工因公出差報支旅費時,應按照該要點辦理。根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的規定,各機關對公差的派遣應根據公務性質和事實需要進行詳細審核,並應事先經機關核定出差期間和行程。這些規定可以作為解釋和應用各級法院出差旅費支給要點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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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