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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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三十公里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前項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逾半日者(含多件出差事由),按每日膳雜費標準支給。但依其業務性質可於半日內完成者,仍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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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所提及的參考法規,對於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的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第5條,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三十公里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這個條款指出,當執行人員執行任務的地點離機關所在地不到30公里時,每天的膳雜費支給標準為全部膳雜費的一半。 2. 前項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逾半日者(含多件出差事由),按每日膳雜費標準支給。但依其業務性質可於半日內完成者,仍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這個條款指出,當執行人員執行任務的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超過30公里,或執行時間超過半天(包括多個出差事由)時,每天的膳雜費支給標準為全部膳雜費。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內容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對應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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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