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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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執行公務車司機,雖非屬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人員,惟其職務係配屬執行人員出外執行,有別於駕駛其他車輛之司機,其住宿費、膳雜費得比照本要點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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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第 7 條,民事執行公務車司機即使不屬於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執行人員,由於其職務是附屬於執行人員的外出執行任務,與駕駛其他車輛的司機有所區別,在住宿費用、膳雜費用支給上可以參照該要點進行支付。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travel.judicial.gov.tw/news/show.aspx?id=296&news_id=6826
- 非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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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