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司法風紀訪查工作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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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訪對象: (一)訴訟當事人及其家屬。 (二)一般民眾(含非訟事件當事人)。 (三)涉有司法風紀案件之檢舉人、陳訴人及相關人士。 (四)與法院業務有關之業者(含律師及其事務所人員、金融機關之訴訟代理人、代書、民間鑑價公司、採購承包廠商等)。 (五)大學院校法律系所教師、學生。 (六)民間司法改革團體、人員。 (七)法律專家學者。 (八)本機關員工。 (九)其他經院長或上級機關指示之訪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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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章中提到的資訊,法律系教授由於上述問題並未提到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司法風紀訪查工作實施要點第5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非訟事件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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