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司法院政風處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處政二字第 0950010290 號函頒「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司法風紀訪查工作實施要點」。
(二)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中「建立權責相符的正確觀念」之第九項具體措施。
(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四)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11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司法風紀訪查工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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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深入瞭解機關員工及社會民眾對司法風紀之反應及政風興革建言,供策進政風業務及機關首長施政之參考,以積極發掘貪瀆不法,端正政風,維護優良司法風氣,塑造優良司法形象。
三、原則
實施司法風紀訪查工作時,應本不干涉審判獨立之原則,以審慎態度,訪查事實,力求客觀、具體、完整。
四、訪查要項
(一)本機關推動各項便民禮民等為民服務措施,民眾之反應及建言。
(二)社會民眾對於本機關各項施政得失之意見及應興革之建議事項。
(三)媒體及民意代表對本機關有關司法風紀方面之報導、質詢。
(四)有關破壞司法信譽,假藉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等不法情事。
(五)本機關員工在外生活言行、品德操守等風評之狀況。
(六)本機關員工有無涉及與訴訟當事人之不當飲宴應酬等交往活動。
(七)本機關員工執行業務之態度及有無藉機刁難、索賄等不法情事。
(八)本機關員工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理、人事、會計、出納等業務,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九)有關本機關員工足堪表彰之廉能事蹟等優良事項。
(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成因。
(十一)其他奉院長交辦事項
(十二)上級機關遴訂之查處業務重點工作項目。
(十三)其他有關司法風紀事項。
五、受訪對象:
(一)訴訟當事人及其家屬。
(二)一般民眾(含非訟事件當事人)。
(三)涉有司法風紀案件之檢舉人、陳訴人及相關人士。
(四)與法院業務有關之業者(含律師及其事務所人員、金融機關之訴訟代理人、代書、民間鑑價公司、採購承包廠商等)。
(五)大學院校法律系所教師、學生。
(六)民間司法改革團體、人員。
(七)法律專家學者。
(八)本機關員工。
(九)其他經院長或上級機關指示之訪查對象。
六、訪查方式:
(一)政風室應主動檢討機關政風現況,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司法風紀訪查,訪查後應將訪查情形簽陳院長核閱。
(二)訪查之實施,以傾聽受訪者之意見為主。
(三)進行訪查前,訪查人員應主動出示機關服務證件,於受訪對象同意配合下進行,並注重禮節與儀容。
(四)訪查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進行訪查工作,並於當場填載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受訪對象不願具名或要求保密者,訪查人應將其意見以「密件」處理。
(五)訪查之地點以親赴受訪者之住宅、辦公室所及邀請受訪者至政風室接受訪查為主,另以電話訪查或於不特定場所實施訪查為輔。
(六)訪查人員嚴禁接受受訪者之餽贈或招待。
七、訪查資料之處理:
(一)訪查資料應確實查證。
(二)有關涉及本機關員工風紀資料,依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涉及有關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之訪查資料,依司法院訂頒之「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未涉及司法風紀之一般資料,視同民眾陳訴案件,依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針對施政得失之重大興革意見,得專案簽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及陳報院長參酌,並適時予以追蹤檢討改進。
八、本要點陳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司法風紀訪查工作實施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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