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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持有感應卡之人員,應妥慎保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重(複)製。 (二)轉借他人使用。 (三)於工作交接時私自交予接交人。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持有人及借用人(接交人)均依規定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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