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持有感應卡之人員,應妥慎保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重(複)製。 (二)轉借他人使用。 (三)於工作交接時私自交予接交人。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持有人及借用人(接交人)均依規定簽報議處。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第8條,持有感應卡的人員應該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也不得在工作交接時私自交予接交人。如果被確認違反了這些規定,不論是持有人還是借用人(接交人)都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理。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最新修正日期:2013年6月17日。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規定的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第8條明確規定了對於持有感應卡的人員應該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並禁止在工作交接時私自交予接交人的要求。 範例: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公司A有一位員工張三持有感應卡,他不慎將感應卡轉借給了同事李四使用,而李四在使用感應卡時不小心遺失了它。當公司進行監控和調查時,發現了這一情況,根據這條規定,張三和李四都應報告並按照公司規定接受相應的處理,可能包括紀律處分或其他相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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