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14 年 02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執行「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加強維護本院法官安全事宜,於民、刑事庭大廈法官研究室、法官評議室、法官蒞庭專用走道、樓梯等處設置磁卡式感應門或感應設備,管制外人出入,為便於管理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磁卡使用人員: (一)院長。 (二)書記官長、各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及公設辯護人。 (三)各科室主管。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外本院員工。 (五)其他非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三、第二點第四款至第五款人員使用之感應卡,除奉核定者外不得進入法官研究室。
四、為確保本院危安事件發生之緊急處理,政風室及法警室同仁開放全區通行權限。但總務科出納室及資訊室機房之通行權限,須因業務需求經個案申請核准後始開放之。 總務科出納室及資訊室機房遇有緊急危安事件時,得啟用法警室保管之緊急備用鑰匙或磁卡開啟門禁,並為必要之處置。
五、本院新進員工到職時除專案簽准外,應填寫「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1)簽陳單位主管,並會知人事室(司機、工友免會人事室)及政風室,經簽奉院長核定後開啟門禁權限,於持卡人離職(含調辦事)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職員離職報告單」註銷該門禁權限。
六、有關第二點第五款其他非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一)其他機關人員,由各該機關專責管理感應卡人員出具名冊,送交政風室陳核。 (二)本院聘任調解委員感應卡之核發,由民事紀錄科專責人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3)統一申請,並於聘任期滿時收回交還政風室。 (三)參加本院社團之他機關人員(含退休人員及志工)感應卡之核發,由各該社團專責管理人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4)統一申請,並於社員退社時收回交還政風室。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外其他人員感應卡之核發,應填寫「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2),會知法警室(駐院廠商加會總務科),於持卡人離職或合約期滿時繳回政風室。
七、感應卡如發生遺失、毀損、無法感應等情事,應向人事室及政風室分別辦理感應卡補發與門禁權限重新設定之相關手續。
八、持有感應卡之人員,應妥慎保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重(複)製。 (二)轉借他人使用。 (三)於工作交接時私自交予接交人。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持有人及借用人(接交人)均依規定簽報議處。
九、本院員工感應卡門禁權限管制業務及第二點第五款人員感應卡核發、權限清查及回收註銷等事宜,由政風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