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二點第四款至第五款人員使用之感應卡,除奉核定者外不得進入法官研究室。
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了對於感應卡的使用限制。根據第二點第四款至第五款,只有獲得核准的人員才能夠進入法官研究室。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研究室的安全和保密性。 參考資料: - 台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wjwww/bulletin/bulletin02.asp?bull_id=5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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