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磁卡使用人員: (一)院長。 (二)書記官長、各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及公設辯護人。 (三)各科室主管。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外本院員工。 (五)其他非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我不知道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第2條的具體內容,因為上述文本中並未提供該法規的內容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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