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磁卡使用人員: (一)院長。 (二)書記官長、各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及公設辯護人。 (三)各科室主管。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外本院員工。 (五)其他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