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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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第二點第五款其他非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一)其他機關人員,由各該機關專責管理感應卡人員出具名冊,送交政風室陳核。 (二)本院聘任調解委員感應卡之核發,由民事紀錄科專責人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3)統一申請,並於聘任期滿時收回交還政風室。 (三)參加本院社團之他機關人員(含退休人員及志工)感應卡之核發,由各該社團專責管理人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4)統一申請,並於社員退社時收回交還政風室。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外其他人員感應卡之核發,應填寫「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2),會知法警室(駐院廠商加會總務科),於持卡人離職或合約期滿時繳回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