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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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院員工應避免利用電話談論具有機密性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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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本院員工應避免利用電話談論具有機密性的案件。這意味著,在處理涉及機密案件時,員工應特別注意不要在電話上進行相關討論,以避免機密信息外洩。然而,關於這一條,我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解釋其實際意義或提供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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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