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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3.12

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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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通訊保密,避免敗訴當事人利用電話對法官進行滋擾、報復等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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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總機室話務人員,遇有民眾來電,探詢法官聯絡電話,應予婉拒;民眾若有急要事故或因訴訟案件需聯繫法官時,應轉知該股書記官主動瞭解其姓名及目的後,經徵得法官同意,再行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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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院印發之各辦公室員工電話通訊錄,應審慎保管,遇有他人詢問法官專線電話時,應確認其目的後,始可代為撥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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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警室應確實督促值勤人員,遇有民眾或當事人探詢法官聯絡電話時,應予婉拒或代為聯絡該股書記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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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責成各股書記官善盡保管該股法官電話之責,未經法官許可,不得對外透露法官通訊電話,遇有民眾或當事人來電要求轉接法官時,應事先徵詢法官同意後,再行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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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為維護自身安全,本院員工均應謹慎過濾對象,不可輕易對外提供本院各辦公室人員電話及住宅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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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為確保通訊安全,避免他人竊聽,政風室應定期辦理反竊聽檢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3.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