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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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總機室話務人員,遇有民眾來電,探詢法官聯絡電話,應予婉拒;民眾若有急要事故或因訴訟案件需聯繫法官時,應轉知該股書記官主動瞭解其姓名及目的後,經徵得法官同意,再行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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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了總機室話務人員在接待民眾來電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他們在遇到民眾詢問法官聯絡電話時,應禮貌地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然而,如果民眾有急需或訴訟案件需要與法官聯繫,總機室話務人員則應告訴該股書記官關於民眾的姓名和要求,並徵得法官的同意後再轉接電話。 根據這條規定,總機室話務人員有義務保護法官的聯絡資訊,以確保其通訊的秘密性。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維護法院內部的守密性,同時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人才能與法官聯繫。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指導性文件,臺灣高等法院,2007年更新。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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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