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通訊保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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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警室應確實督促值勤人員,遇有民眾或當事人探詢法官聯絡電話時,應予婉拒或代為聯絡該股書記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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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 法警室應確實督促值勤人員,遇有民眾或當事人探詢法官聯絡電話時,應予婉拒或代為聯絡該股書記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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