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被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屬侵害著作權之物者,海關得應著作權人之書面申請,提供被查扣物之數量及其發貨人、進口人及收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11條,當海關查扣的物品在法院的確定判決中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的物品時,海關可以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申請,提供被查扣物品的數量,以及發貨人、進口人和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參考資料: 1. 海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作業要點,財政部關務署,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0日。
- 確定判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