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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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海關經其他機關通報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或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準用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執行保護措施。 海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如無法取得著作權人聯絡資料,得傳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求協助。 海關自前項請求協助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未能取得著作權人聯絡資料,又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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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10條的規定,當海關接到其他機關通報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或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時,海關可以根據第五點至第八點的規定執行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果海關無法取得著作權人的聯絡資料,海關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出傳真請求協助。如果在一個工作日內海關仍未能取得著作權人的聯絡資料,且未發現違反其他通關規定的情況,海關可以取得具代表性的貨樣後,按照相關的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進行辦理。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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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