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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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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著作權人提示非特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務署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9條,當著作權人認為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時,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務署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報案,並應檢附相關資料,包括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要求的資料。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務署。「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9條」(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9月1日)。

  • 著作權名詞
  • 非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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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9 條規定:「九、著作權人提示非特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務署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