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著作權人提示非特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務署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9條,當著作權人認為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時,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務署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報案,並應檢附相關資料,包括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要求的資料。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務署。「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9條」(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9月1日)。
- 著作權名詞
- 非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