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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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著作權人未依第六點規定至海關進行認定,或未依限提出侵權事證,或進出口貨物經認定無侵害著作權情事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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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當著作權人未依第六點規定至海關進行認定,或未按時提出侵權事證,或經海關認定進出口貨物無侵害著作權情事時,只要沒有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予放行。這表明海關在執行專利和著作權保護時,對於未經認定或未提供侵權事證的情況下進出口的貨物,如果未發現侵權情事並未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立即放行。 根據相關資料『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著作權保護協議』,當涉及海關保護著作權的情況時,著作權人可以向海關提出書面通知,要求海關對於進出口貨物進行認定是否有侵權情事。海關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進行認定,如果確定有侵權情事,則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果著作權人未提出認定通知或提供侵權事證,或者在海關認定過程中確定無侵權情事,海關則應當放行貨物。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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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