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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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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著作權人依前點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進出口人未於前點第三項規定期限內提出授權資料者,海關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行暫不放行措施,並通知著作權人。 (二)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著作權人未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予放行。 (三)進出口人於前點第三項規定期限內提出授權資料,海關應即通知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或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由海關配合執行查扣。逾期未辦理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予放行。 (四)著作權人向海關申請查扣後,海關於通知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海關應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前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 - 在進出口貨物涉嫌侵害著作權時,如果進出口人未在期限內提出授權資料,海關可以暫時不放行貨物,並通知著作權人。 - 在海關暫時不放行貨物後,如果著作權人在接獲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沒有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取其他保護權利的民、刑事訴訟程序,並且如果沒有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立即放行貨物。 - 如果進出口人在期限內提出授權資料,海關應立即通知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在接獲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的規定向海關申請查扣或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海關應配合執行查扣。如果逾期未辦理,且沒有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立即放行貨物。 - 如果著作權人向海關申請查扣後,海關在受理查扣後的十二天內未被告知有關查扣物為侵害物件的訴訟已提起,海關應廢止查扣,並依照相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海關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延長這十二天的期限。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20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2 -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12月16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00375

  • 著作權名詞
  • 第九十條之一條文
  • 被告名詞
  • 廢止名詞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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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經著作權人依前點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