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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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關依前點規定受理檢舉,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著作權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著作權人接獲通知後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進出口人接獲通知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授權資料。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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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了海關在發現進出口貨物存在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應採取的行動。具體來說,當海關收到檢舉並確認貨物外觀存在侵害著作權的嫌疑時,他們可以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著作權人和進出口人提供相關的授權資料。對於空運出口貨物,著作權人應在四小時內協助海關進行認定,對於空運進口和海運進出口貨物,則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協助認定,並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事證。如果由於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著作權人和進出口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但僅限一次。進出口人應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授權資料,並在無法按時提供的情況下,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申請延長期限。 參考資料:《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6條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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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