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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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主張特定之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專利權,經向法院聲請禁止該貨物進出口而獲裁判准許者,海關應於收受法院之執行通知後協助執行。 前項通知所載內容(含被控侵權人資訊、涉案貨物貨名、規格、型號或其他資訊),如不明確致執行顯有困難時,或相關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海關得敘明事由通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如認為有採取相關執行措施之必要時,海關應配合辦理。 海關協助執行第一項通知,發現有執行通知所載之情事時,應通知執行法院、專利權人及進出口人。 第一項貨物之進出口人申請退運或退關,如未違反執行通知之內容或其他通關相關規定者,海關得准予辦理。 海關應於收受執行通知之撤銷通知或於執行期間屆滿時,終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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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2條,海關在以下情況下應協助執行法院的專利禁令: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向法院申請禁止特定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並獲得裁定准許。 - 當海關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後,海關應於通知所載的內容明確並可以執行的情況下,協助執行禁令。 - 如果執行通知的內容不明確或者有疑義時,海關可以敘明事由通知執行法院,並且海關應該配合法院執行相關措施。 - 當海關在協助執行禁令時發現有執行通知所載的情事時,應該通知執行法院、專利權人和進出口人。 - 如果進出口人申請退運或退關,且未違反執行通知或其他相關通關規定,海關可以准許退運或退關。 - 當海關收到撤銷通知或執行期限屆滿時,應終止執行。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和相關法條,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 參考資料:《海關法》、《專利法》、《法院組織法》 - 範例:假設專利權人向法院申請禁止某特定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經法院裁定准許後,海關收到執行通知後即應協助執行禁令,並在執行過程中與法院和專利權人保持聯繫。例如,海關可以通知執行法院和進出口人有關執行情況和相關執行事項的疑義,以確保執行過程順利進行。同時,如果進出口人符合執行通知的內容和相關通關規定,而申請退運或退關,海關可以准許其辦理退運或退關手續。最後,當收到執行通知的撤銷通知或執行期限屆滿時,海關應終止執行。
- 專利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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