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法院資訊室或專責查核單位應定期列印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供各法院專責查核單位核對管制。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驗。 各法院資訊室應每半年至少檢核一次機關內識別碼授權之有效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