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第 13 條
十三、各法院資訊室或專責查核單位應定期列印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供各法院專責查核單位核對管制。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驗。 各法院資訊室應每半年至少檢核一次機關內識別碼授權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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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三、各法院資訊室或專責查核單位應定期列印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供各法院專責查核單位核對管制。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驗。 各法院資訊室應每半年至少檢核一次機關內識別碼授權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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