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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查詢系統作方式如下: (一)一般前案紀錄:由各法院法官自行或由一般專責人員,依專屬帳號、密碼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 (二)應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各法院刑事案件、少年事件之承辦法官得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三)已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各法院少年保護事件之承辦法官得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四)前二款少年前案紀錄得由法官、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保護)官以書面指示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依專屬帳戶、密碼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 (五)值班法官於平日夜間或例假日輪值時,得以專屬憑證上網卡查詢,憑證上網卡應由專人保管,每次使用應為登記,並列入資訊安全檢查項目。 前項專責人員應遴選熟悉刑事案件、少年事件程序、品德良好及勇於任事者擔任之。 各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以外之指定代理人經主管准,不得代查前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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