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第 5 條
五、各法院於收受一般刑事案件,完成分案後,一般專責人員應列印被告之一般前案資料附卷,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少年法院(庭)收受少年事件,完成分案後,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應於少年刑事案件列印少年被告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附卷;於少年保護事件應列印少年前案紀錄並附於另立之限閱卷宗,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一般前案資料之列印於表頭均加註「本件前案資料不包括少年前案資料;如有需要,應依本規範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依權限自行查詢列印或書面指示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列印。」之警語。 少年前案資料之列印於表頭均加註「如紀錄內有少年前案相關資料,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有關保密及不得提供之規定。」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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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閱卷名詞
- 本件名詞
- 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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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