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第 6 條
六、法官因承辦案件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查詢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分由各法院一般專責人員、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簽名存查。
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法官因承辦案件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查詢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分由各法院一般專責人員、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簽名存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