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檢察官因辦案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本系統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檢察官簽名存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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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因辦案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本系統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檢察官簽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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