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官因承辦案件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查詢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分由各法院一般專責人員、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簽名存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