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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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件經院長最後核定者,由民、刑事紀錄科科長登簿後,送統計室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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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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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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