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之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7.14
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案件裁判前經上級審廢棄或撤銷者,於裁判確定時,前審各次裁判,均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審查。
三、案件確定前之最後裁判股書記官,應將前審各次裁判正本連同確定之裁判正本,分送各次裁判股受命法官核閱。受命法官如已調離本院,則送審判長,審判長也調離本院,則送陪席法官,若三位法官均調離本院,則依民、刑事裁判,分別送交民、刑一庭庭長核閱。
四、民、刑事紀錄科,均應設置「審核視為維持案件登記及查核簿」,由科長負責保管,並按月憑簿追蹤查核辦理情形。
五、依本作業要點第三點辦理分送裁判正本之書記官,於分送前,應依收案先後次序,逐案登記於查核簿。
六、各前審裁判股受命法官於收受檢查應否視為維持之裁判正本後,應從速核閱。如認其裁判與確定裁判結果相同可視為維持者,應簽註「視為維持」並書具扼要意見,送回民、刑事紀錄科,由科長依收件之先後次序,輪分審查委員審查;如認無可視為維持者,應簽註「無視為維持情形」,送回民、刑事紀錄科登記存查。
七、民、刑庭庭長為當然審查委員,院長亦得指定適當之法官參與輪分審查。
八、審查委員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書具意見,連同全部資料送請院長核定。
九、案件經院長最後核定者,由民、刑事紀錄科科長登簿後,送統計室辦理更正。
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7.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