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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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刑庭庭長為當然審查委員,院長亦得指定適當之法官參與輪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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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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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