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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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前審裁判股受命法官於收受檢查應否視為維持之裁判正本後,應從速核閱。如認其裁判與確定裁判結果相同可視為維持者,應簽註「視為維持」並書具扼要意見,送回民、刑事紀錄科,由科長依收件之先後次序,輪分審查委員審查;如認無可視為維持者,應簽註「無視為維持情形」,送回民、刑事紀錄科登記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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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第 6 條的規定是指,在收受檢查是否應視為維持裁判正本後,相關法官應進行核閱。如果認為該裁判與確定裁判結果相同,則可視為維持,並簽註「視為維持」並書具扼要意見,送交民事或刑事紀錄科進一步審查。如果認為無法視為維持,則應簽註「無視為維持情形」,並送回民事或刑事紀錄科進行登記存查。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網站 - 司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2)
- 裁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核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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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