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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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作業要點第三點辦理分送裁判正本之書記官,於分送前,應依收案先後次序,逐案登記於查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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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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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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