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遴選辦法 一、遴選對象,須具有服務熱忱、思想純正、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分下列兩種情形: (一)實習訴訟輔導員(以下簡稱訴輔員)-由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推薦,就修畢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律系生,或法律系三、四年級生優先遴任,二年級生以修畢民法刑法為原則。 (二)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司法志工)-以發布新聞、公開遴選、同仁推薦、通知退休人員或其他方式擇一或併行辦理訂定登記期間,指定期日,就二十歲以上通曉國、台語,具有書寫能力之高中以上程度人士,加以面談遴選,其對法院業務熟悉者得優先遴用。二、前項訴輔員與司法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及服務項目等事宜,由訴訟輔導科負責辦理,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協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