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遴選辦法 一、遴選對象,須具有服務熱忱、思想純正、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分下列兩種情形: (一)實習訴訟輔導員(以下簡稱訴輔員)-由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推薦,就修畢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之非法律系生,或法律系三、四年級生優先遴任,二年級生以修畢民法或刑法為原則。 (二)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司法志工)-以發布新聞、公開遴選、同仁推薦、通知退休人員或其他方式擇一或併行辦理訂定登記期間,指定期日,就二十歲以上通曉國、台語,具有書寫能力之高中以上程度人士,加以面談遴選,其對法院業務熟悉者得優先遴用。二、前項訴輔員與司法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服務項目等事宜,由訴訟輔導科負責辦理,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協助。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3條的參、遴選辦法,該條規定了遴選訴輔員和司法志工的條件和程序。 遴選訴輔員的要求如下: 1. 實習訴訟輔導員必須具有服務熱忱、思想純正、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2. 實習訴訟輔導員是由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推薦的非法律系生或法律系三、四年級生。二年級生則需修畢民法或刑法。 遴選司法志工的要求如下: 1. 司法志工必須是二十歲以上的人士,通曉國、台語,且具有書寫能力之高中以上程度。 2. 司法志工通過發布新聞、公開遴選、同仁推薦、通知退休人員或其他方式進行遴選,必要時可能有面談遴選的程序。 3. 對法院業務熟悉者優先遴用。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訴訟輔導科負責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以及服務項目等事宜,必要時可以請相關科室協助。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97年3月27日司法院發第準三十三號令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