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 異動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宗旨 為加強為民服務,提升服務效率,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招募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學生擔任實習訴訟輔導員及社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期全民充分瞭解及運用司法資源,達成司法為民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第七條。 二、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三點。 三、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五點。
參、遴選辦法 一、遴選對象,須具有服務熱忱、思想純正、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分下列兩種情形: (一)實習訴訟輔導員(以下簡稱訴輔員)-由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推薦,就修畢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之非法律系生,或法律系三、四年級生優先遴任,二年級生以修畢民法或刑法為原則。 (二)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司法志工)-以發布新聞、公開遴選、同仁推薦、通知退休人員或其他方式擇一或併行辦理訂定登記期間,指定期日,就二十歲以上通曉國、台語,具有書寫能力之高中以上程度人士,加以面談遴選,其對法院業務熟悉者得優先遴用。二、前項訴輔員與司法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服務項目等事宜,由訴訟輔導科負責辦理,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協助。
肆、服務項目 一、訴輔員部分: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四)輔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閱覽卷宗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洽辦法律扶助。 (十一)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二)宣導法律常識。 (十三)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司法志工部分: (一)引導洽公民眾至承辦單位。 (二)老弱、殘障之扶持。 (三)接受民眾詢問或引導至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之事項。 (四)維護大廈內整潔及秩序。 (五)宣導各類服務事項。 (六)協助引導來院參觀之學生及團體或民眾。 (七)其他親民服務性工作。 (八)具有相當之法律知識者,並得協助辦理前揭訴輔員之服務事項。 (九)協助引導法庭報到事宜。 (十)協助各科室相關業務。
伍、教育訓練 一、於參與服務工作前,先定期為訴輔員及司法志工辦理講習,以講解有關服務項目、服務要領、注意事項等內容,並引導介紹認識辦公環境與觀摩工作概況。 二、於參與服務工作後,每隔四至六個月舉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座談會乙次,檢討工作績效及溝通工作經驗、心得與服務理念,另不定期舉辦有關服務資訊之講習會。
陸、運用 一、服務時間-配合法院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為範圍),分上下午各一個時段,每次服務以三小時為原則。訴輔員利用課餘時間,自由登記,由學校統一通知本院,再由本院安排時間。司法志工則自行協調後通知本院或由本院統一安排時間。 二、任期-訴輔員及司法志工任期一年。訴輔員任期自實際到院服務日起算,不發聘書。司法志工於實際參與服務工作滿二個月,且績效良好者,由本院發給聘書。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服務成績優良者,期滿後均得續任(聘)。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執行服務工作時,應穿著本院製作之「訴訟輔導員」、「志願服務人員」背心,司法志工並應佩戴本院製發之識別證。司法志工於輪值時應逐日紀錄「司法志工工作日誌簿」(如附件),於隔週上班日送閱。訴輔員之背心由本院統一保管,司法志工之背心及識別證於聘任期間交個人自行保管,期滿時應繳回。
柒、管理與考核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或決議,並受訴訟輔導科人員、書記官長及院長之指揮監督。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依值勤時間準時到勤並簽到,值勤表由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所選出之隊長或由本院排定,如因故無法值勤者,由其自行調班,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以書面或口頭敘明原因,通知本院退出服務行列。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提供服務時,應本便民、禮民服務宗旨,以誠懇和藹態度為之,服裝儀表應端莊整齊。 四、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院得隨時停止其服務工作或不再續(任)聘,有意見者得提出申訴: (一)於二個月內無故未參加值勤服務達三次以上或連續未參與服務達二個月以上者。 (二)違反有關服務規定或言行有損法院形象者。 (三)服務態度不佳、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其成員各達十人以上者,應各成立服務隊,並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推選產生。隊長負責管理隊內事務,分配工作及溝通協調。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遇缺時,由副隊長遞補,再另行推選副隊長。各服務隊並應自行擬定服務守則,作為參與服務時之指導,服務守則經本院核定後實施。
捌、福利與保障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均為不占機關職缺之無給職,自願義務協助本院有關服務,但其一次服務達三小時以上者,得視本院經費情況酌予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總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開始採計),成績優良者,得報由本院給予適當獎勵,本院並酌情通知其所屬學校予以獎勵,或於本院有關會議時給予表揚。 三、本院員工文康活動或歲末聯歡等,得邀請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參加。 四、為保障司法志工之權益,應依志願服務法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及發給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又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訴輔員或司法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須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如本院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於賠償後,得對該行為人求償。
玖、本實施計畫有關事項或必要費用,相關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拾、本計畫陳奉院長核定後陳報司法院實施,修正時亦同。